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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畜牧獸醫局:
為加強獸藥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根據《農業部關于下達2011年獸藥監督抽檢計劃的通知》(農醫發〔2011〕1號)要求,制訂下達2011年省級獸藥監督抽檢計劃?,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抽檢數量
2011年省級獸藥質量監督抽檢計劃為900批,其中,農業部下達任務450批,我局下達任務450批。
各市應結合本地獸藥質量狀況,制訂本轄區的獸藥質量監督抽檢計劃,并依照《獸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將所需工作經費列入當地財政預算。
二、組織實施
(一)抽樣與監督檢查同步。被抽樣單位所在市畜牧獸醫局應協同省獸藥質量檢驗所共同組織抽樣(2011年各市獸藥監督抽檢數量見附件1),確保抽樣的隨機性和代表性。省獸藥質量檢驗所人員負責填寫抽樣單和樣品確認等,并承擔相關費用;所在市畜牧獸醫局負責對被抽樣單位實施監督檢查,填寫檢查記錄。
現場發現非法企業(見附件2)和假劣獸藥,或者被抽樣單位違法、違規行為,以及不配合檢查的,由當地畜牧獸醫局按照《獸藥管理條例》和《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規定,依法立案查處。
(二)樣品檢驗與信息通報。省獸藥質量檢驗所承擔省級獸藥質量監督抽檢任務的樣品檢驗、結果確認工作,自收到檢驗結果書面確認意見的3個工作日內將檢驗報告分送協同抽樣的市畜牧獸醫局和標稱企業所在地省級獸醫主管部門,并按季度及時上報監測信息。
(三)監測結果處理。省、市畜牧獸醫局對獸藥監督抽檢結果應廣泛宣傳,及時通知被抽樣單位,對樣品檢測合格的,應予以通報表彰,逐步減少抽檢頻次。
對生產企業不確認的獸藥產品、檢測不合格的獸藥產品,應依法查處:
1.從生產、經營、使用環節抽樣的,協同抽樣的畜牧獸醫局收到檢驗報告后應及時按照抽樣單上標注的庫存數量,對被抽樣單位依法實施處罰,并根據進、出貨物帳目和銷售記錄,責成企業清繳、銷毀庫存和未使用的產品,并監督銷毀。
2.下列情況應從重處罰,列為獸藥監管工作重點監控企業:從生產企業成品庫中抽檢出不合格產品的、從通過GSP的獸藥經營企業抽檢出不確認假獸藥的、企業不配合監督抽檢或者關門停業超過6個月的、庫存產品生產日期在6個月以外的。
上述情況情節嚴重的,或者有多個假劣獸藥產品的,應依法報請吊銷其《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
三、獸藥監督抽檢注意事項
(一)抽檢類型
1.評價性抽檢
評價性抽檢品種10個,包括:注射用青霉素鉀(鈉)、安乃近注射液、磺胺嘧啶鈉注射液、恩諾沙星可溶性粉(注射液、溶液)、地克珠利預混劑、阿莫西林可溶性粉、地賽米松磷酸鈉注射液、氧氟沙星可溶性粉(注射液、溶液)、硫酸慶大霉素注射液、白頭翁散。抽檢批次原則上占抽檢計劃的10%,分別從生產、經營、使用環節抽取,各品種抽檢批次基本均衡。
2.監測抽檢
監測抽檢針對生產、經營、使用各環節,各環節抽檢比例為2:5:3。生產環節抽檢重點為我省近兩年來建成并投入生產、本年度新增劑型獸藥生產企業的產品;2010年以來未被抽檢過產品的獸藥生產企業(附件3)的產品。經營環節主要從已經通過GSP的經營企業抽樣,重點抽檢進口獸藥、監測期內新獸藥、地標升國標產品。使用環節重點抽檢無公害、有機畜禽養殖場(屠宰加工企業),國家和省級畜禽標準化養殖示范場,以及社會影響比較大的奶牛、生豬等規模養殖場。其抽檢批次原則上占抽檢計劃的20%。
3.跟蹤抽檢
跟蹤抽檢產品為2010年以來被列入全國重點監控的企業(附件4),以及省內停產關閉、停業整頓的企業(附件5)所有產品;2010年獸藥質量抽檢通報中省內市場所有不合格產品(附件6);2010年獸藥GMP飛行檢查被通報企業的產品,涉嫌改變組方或添加違禁藥物、化學藥物成分的中獸藥。其抽檢批次原則上占抽檢計劃的35%。
4.定向抽檢
定向抽檢產品來源于2010年以來農業部通報并經企業確認非該企業產品累計6批次(含6批次)以上的獸藥生產企業(附件7)的所有產品,抽檢批次應占抽檢計劃的35%。
(二)工作要求
各地要結合2011年獸藥質量安全專項整治活動,組織對2010年、2011年通報非法企業產品、不合格產品的清查收繳工作,及時查處非法生產窩點,切實提高轄區內獸藥產品質量,保障畜產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