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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3號《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的相關規定,因畜牧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調整以及劃定禁止養殖區域,或者因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
也就是說,養殖場與普通住宅房屋有一點是相同的,即“有拆就有補”。無論是以環保名義拆遷,還是以工程目的拆除,針對養殖場都應當給予充分、合理的補償,包括土地使用權補償、棚舍補償、棚舍附屬物補償、停產停業補償、可移動設備搬遷費用、不可移動設備的重置成新價、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費等。
但是又不是在任何情況下拆遷關停養殖場都有補償?
養殖場拆遷獲得合理補償的前提是必須養要依法經營。只有畜牧業養殖的經營者證照齊全的實際養殖經營者,如果因為環保問題或是工程項目面臨關?;虿疬w的,可以以其完備的經營資格手續爭取獲得合理補償,即上面提到的土地使用權補償、豬舍補償、豬舍附屬物補償、停產停業補償、可移動設備搬遷費用、不可移動設備的重置成新價、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費。
當然養殖場經營者具體可以得到多少補償,根據相關規定一般是以經營者與相關部門協商為主;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共同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對評估結果不能認可或者最后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相關部門不得徑直強制執行,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充分保障養殖戶的申辯權和救濟權。所以在養殖場的補償問題沒有協商一致達成協議的情況下不是強制拆除解決問題,要保證養殖場經營者表達自己意見的權利。
其實在征地拆遷中最容易被拿出來說事的不是單指營業執照,很多養殖場恰恰缺少的是環評手續,也會成為影響補償的重要因素。如果已經通過環評,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環評、規劃等手續符合法律規定,養殖場可以理直氣壯的去主張自己的損失,要求合理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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