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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東省各地針對網友給省委書記的9條留言作出回復,留言選登如下:
【網民留言】
劉書記你好,我是日照市莒縣果莊鎮的一名養殖戶,我們當地為了響應黨和國家的號召,停養整頓,但是我們縣各個鄉鎮政策不統一,沒有明確的養殖時間,我們果莊鎮肉食雞可以養殖,但是肉食鴨依然禁養,同樣是養殖,難道雞不拉屎,拉的屎不臭?我們農民貸款建設養殖棚,不容易!現在已經停養了一年了,養殖棚都在非禁養區!請給介紹一下國家的政策,還是有部分官員私自決定!
答復意見:
尊敬的網友: 您好!您反映的問題,日照市莒縣果莊鎮人民政府進行了調查處理,現回復如下: 果莊鎮最大的養雞場所是日照市泰森家禽養殖有限公司,其公司有污水處理系統和雞糞處理場所,且選址遠離村莊、水源,是經過有關部門批準后建立的,而果莊鎮的鴨棚大部分都建在基本農田、村莊、水源地附近,污水外流,污染嚴重,村民意見很大。村民多次通過市長熱線等渠道反映養鴨污染的問題,我鎮曾多次處理過類似問題,但一直得不到很好的解決。
為此,經過多方調查論證,2016年9月,鎮政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全鎮所有鴨棚進行禁養宣傳。根據《山東省畜禽養殖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選址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地勢、水源、土壤、空氣符合相關標準,距村莊、居民區、公共場所、交通干線1000米以上”。
果莊鎮部分鴨棚選址不符合《山東省畜禽養殖管理辦法》規定的距離居民區1000米遠的條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定點屠宰企業等的選址、建設和管理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果莊鎮的鴨棚大部分建在基本農田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五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經依法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或者占用”,以及第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規定,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山東省畜禽養殖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2017年1月25日,鎮政府工作人員和各村村干部向全鎮養鴨戶送達了《果莊鎮關于全面禁養肉鴨養殖告知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占用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復原種植條件,處占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山東省畜禽養殖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依法關閉、搬遷或者不再從事畜禽養殖活動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整治措施,對其進行復墾治理,改善環境,使其恢復到可供利用狀態”等規定。
下一步,我鎮將加大巡查力度,一旦發現有偷養行為,將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針對您反映的問題,鎮政府已責成各社區向村民解釋關于基本農田保護和畜禽養殖、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為了更好的建設幸福和美果莊,禁養肉食鴨勢在必行,既有利于建設環境優美的新農村,也有利于提升全鎮的整體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