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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鄉村獸醫用藥活動,根據《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我部組織制定了《鄉村獸醫基本用藥目錄》,現予發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從事動物診療服務活動的鄉村獸醫,憑鄉村獸醫登記證購買《鄉村獸醫基本用藥目錄》所列藥品。獸藥經營者向鄉村獸醫銷售《鄉村獸醫基本用藥目錄》所列藥品的,應當單獨建立銷售記錄,并載明獸藥通用名稱、規格、數量、鄉村獸醫的姓名及登記證號,以資核查。
特此公告。
農業部
2014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