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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30日,農業部公布第一批獸醫處方藥目錄(農業部公告第1997號),本公告規定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水產用獸藥的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
所謂處方藥(prescriptiondrug,簡稱R,即醫生處方左上角常見到的R)是指按照執業獸醫出具的處方,從獸藥店購藥并且在執業獸醫監控或指導下使用的藥物。水產用獸藥是根據藥品安全有效、使用方便的原則,依其品種、規格、適應癥、劑量及給藥途徑不同,對其分別按處方藥和非處方藥(overthecoun-terdrug,簡稱為OTC)進行管理。包括建立相應法規、管理制度并實施監督管理。農業部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將藥理作用大、容易產生不良反應的水產用獸藥限定為處方藥。處方藥是治療水產養殖動植物病害的主要藥物,需要在執業獸醫的指導下,憑執業醫師開具的處方,并在執業獸醫的監護下購買使用。非處方藥是方便水產養殖業者保全養殖環境,通過消毒池水、有效地緩解輕微病癥的水產用獸藥,不需要憑執業獸醫開具的處方,可根據自己的判斷、購買和使用。對水產用獸藥實行分類管理,有利于保障用藥安全有效,有利于水產養殖業健康發展,有利于逐步與國際上通行的水產用獸藥管理模式接軌。
根據農業部公布第一批獸醫處方藥目錄,涉及到的水產用獸藥品種有:硫酸新霉素粉(水產用)、鹽酸多西環素粉(水產用)、氟苯尼考粉(水產用)、甲砜霉素粉(水產用)、復方磺胺嘧啶粉(水產用)、磺胺間甲氧嘧啶鈉粉(水產用)、復方磺胺二甲嘧啶粉(水產用)、復方磺胺甲惡唑粉(水產用)、恩諾沙星粉(水產用)、諾氟沙星粉(水產用)、諾氟沙星鹽酸小檗堿預混劑(水產用)、乳酸諾氟沙星可溶性粉(水產用)、煙酸諾氟沙星預混劑(水產用)、惡喹酸散、惡喹酸混懸液、惡喹酸溶液、氟甲喹粉、甲苯咪唑溶液(水產用)、精制敵百蟲粉(水產用)、辛硫磷溶液(水產用)、氯氰菊酯溶液(水產用)、溴氰菊酯溶液(水產用)。注射用促黃體釋放激素A2、注射用促黃體釋放激素A3、注射用復方鮭魚促性腺激素釋放激素類似物、注射用復方絨促性素A型、注射用復方絨促性素B型。
本次公布的處方藥目錄中涉及到水產用獸藥一共是27種,其中抗菌藥物17種、殺蟲藥物5種、用于人工繁殖催產親魚的激素5種。
本次公布的處方藥物中包括了全部的抗菌藥物和大部分殺蟲藥物。這就是因為要做到對這些水產用獸藥的科學使用,需要具有專業知識的執業獸醫參與,用這些水產用獸藥治療水產養殖動植物疾病時,需要執業獸醫根據疾病和環境的具體情況,開具適宜的處方,保證所使用的水產用獸藥既能有效地治療水產養殖動植物疾病、又不污染水體和水產養殖動植物機體的目的。
眾所周知,由于不規范地使用抗菌素等水產用獸藥,曾經引起水產品中出現過氯霉素、環丙沙星、孔雀石氯和硝基呋喃等藥物殘留問題,使我國的養殖水產品的質量安全問題受到了社會輿論的廣泛關注,并且直接導致國內、外水產品消費者對我國水產品的質量安全產生了疑慮。在上海等地銷售的大菱鲆由于被檢測到體內有多種藥物的殘留,引起我國許多地方對大菱鲆采取了"封殺"的措施,其結果不僅直接導致了大菱鲆主養地區一度出現大量養成水產品的滯銷,養殖業者的經濟利益也受到了嚴重的損失。
鰻鱺養殖和加工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在我國沿海地區如廣東、福建等地區發展起來的具有高附加值的"三高"農業產業。我國的鰻鱺及其制品主要出口日本,在1995~2000年間,日本市場多次退回并銷毀抗生素超標的鰻鱺及其制品,給我國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極大地損害了我國水產品在世界貿易中的形象。從1996年起,歐盟禁止我國水產品進入歐盟市場,使我國水產養殖業失去了巨大的市場。在2002年1月31日,由于我國動物性產品中藥物殘留(如氯霉素等)問題,歐盟食物鏈與消費品管理委員會通過決議,自2月1日起全面暫停從我國進口動物性產品。目前,水產品的質量安全問題已經超越了水產養殖行業內人員關注的范疇,成為了涉及食品衛生與公共安全的熱點問題。
養殖業者自行決定某些殺蟲藥物的使用時,很容易導致藥物的安全性問題,導致整池魚蝦死亡事故,一次用藥事故給養殖業者造成的損失往往就可能達到幾十萬元甚至上百萬元的事故也時有發生。
綜上所述,對我國的水產用獸藥實行分類管理的目的,就是提高水產用獸藥的科學使用水平,確保藥物療效和安全性,減少和避免水產用獸藥對水環境和水產品的污染,向國內外消費者提供質量安全的水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