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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管理辦法要求對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登記,未完成注冊登記前允許對華出口嗎?
答:國家質檢總局已發布《允許進口飼料的國家/地區及產品名單》并正逐步開展境外飼料生產、加工企業的注冊登記。完成注冊登記的,進口飼料應當來自注冊登記的境外生產、加工企業;尚未完成注冊登記的,出口國家或地區及產品名單內的飼料可以繼續向中國出口(動態調整情況在總局動植司網站查詢)。
問:散裝進口飼料標簽查驗怎樣操作?
答:自2010年3月1日起,按照《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標簽查驗工作規范》,散裝進口飼料(飼料糧谷暫時除外)必須分包加施標簽后才可在國內進行銷售。進口飼料標簽不符合要求的,必須調運到檢驗檢疫機構指定的場所重新加施或補正。在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轄區內,檢驗檢疫局指定的飼料生產加工企業進口自用散裝飼料原料,可直接調運,免于加施標簽。
問:境外飼料生產企業擬出口不在允許名單中的產品,該如何履行手續?
答:根據《進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允許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國家與地區及產品名單》及配套文件,境外生產企業擬出口不在允許名單中的產品,可向出口企業所在國官方主管機構提出,由出口國向中國質檢總局提交申請,進行風險分析,根據風險分析結果,制定調整并公布允許進口飼料的國家或者地區名單和飼料產品種類。
問:境外飼料生產企業注冊登記工作如何進行?
答:有關境外飼料生產企業的注冊登記工作依照《進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至第十四條進行。國外生產企業辦理注冊登記須所在國檢驗檢疫主管部門向質檢總局推薦,采取官方合作的方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