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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亞和訊:2014年5月5日,農業部辦公廳發布“關于征求《畜禽屠宰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的通知,《條例(征求意見稿)》共7章57條,其中明確規定:國家實行畜禽定點屠宰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畜禽屠宰管理工作;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畜禽屠宰的行業管理工作;推行畜禽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制度;畜禽定點屠宰廠場、點應當對畜禽屠宰活動和畜禽產品質量安全負責等內容。(詳細內容點擊鏈接:《畜禽屠宰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在《條例(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中指出:應當通過立法形式,盡快將牛羊禽的屠宰納入定點制度統一管理,更好保障肉食品質量安全。
以下為《畜禽屠宰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肉食品是我國居民的傳統食品,在食品消費中具有特殊性。肉類產品產業鏈涉及養殖、屠宰、加工、運輸、流通和消費等多個環節,屠宰是這一產業鏈中的關鍵環節,是連接養殖和消費的重要紐帶,直接關系到肉類產品質量安全和公眾健康。制定畜禽屠宰管理條例,將畜禽屠宰納入統一規范管理具有重要意義。
一是保障廣大消費者食用安全放心肉食品的需要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肉食品消費量大幅增加,2012年全國肉類總產量達到8387.24萬噸,人均占有量,61,9公斤,是,1990年人均占有量的兩倍半。在數量增長的同時,肉食品質量安全問題卻始終存在隱患,一方面,基于利益驅使,生豬私屠濫宰現象屢禁不絕;另一方面,由于在國家層面對牛、羊、禽屠宰沒有統一要求,對牛、羊飼喂“瘦肉精”、注水、摻假等違法行為和交易市場宰殺活禽帶來的疫病傳播風險依然存在,嚴重威脅著公眾健康。從屠宰行業發展的實踐來看,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制度以來,生豬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得到顯著提升,老百姓食用安全放心豬肉食品的需要基本得到滿足;將牛羊禽納入統一管理的地方畜禽產品質量安全水平也相對較高。當前,豬牛羊禽產品的產量已經占到肉類總產量的98%,保證豬牛羊禽產品的質量安全,就基本確保了肉類產品的質量安全。因此,應當通過立法形式,盡快將牛羊禽的屠宰納入定點制度統一管理,更好保障肉食品質量安全。
二是規范提高畜禽屠宰行業發展秩序和水平的需要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以來,國家始終把生豬屠宰廠場審核清理、整合壓點作為重中之重,集中力量清理整頓生豬屠宰行業,全國生豬屠宰廠場數量從高峰期的10多萬家減少到目前的1.5萬多家,行業集中度有所提高。但是,屠宰行業中存在一些深層次的問題和矛盾尚未得到根本性解決,例如屠宰場點“多、亂、小、散”并存、私屠濫宰嚴重,屠宰行業產能嚴重過剩、發展水平參差不齊,代宰現象仍然普遍、畜禽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難以落實等,嚴重制約了屠宰行業的健康發展。據統計,目前全國共有畜禽屠宰廠場3.5萬家,大部分中小規模屠宰廠場生產條件和技術水平較為落后,缺乏專業的肉品品質檢驗設備設施,產品質量和經濟效益難以保證。為從根本上消除行業積弊,必須通過畜禽屠宰管理立法建立全面嚴格的畜禽屠宰管理制度,進一步規范屠宰廠場準入門檻、生產控制、質量安全和監督管理,促進屠宰企業機械化、規?;?、標準化、品牌化和信息化發展,推動屠宰行業與國際先進水平、技術標準接軌,實現持續健康發展。
三是推動現代畜牧業發展的需要
在一定程度上,畜牧業發展方式和生產水平決定了屠宰行業的發展方式和生產水平。目前,我國畜牧業仍然處在由低水平分散養殖模式向標準化規模養殖模式的過渡期,大量散養畜禽為中小規模屠宰場點和代宰經營方式提供了生存土壤。據統計,我國生豬屠宰中代宰比例高達75%,一方面,代宰使得那些條件設施落后、不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中小屠宰場點獲得利潤來源,長期存活下來;另一方面,由于代宰的生豬產品所有權不屬于屠宰場點,一旦超出流通范圍或造成質量安全事件,責任追究和懲處也面臨法律上的困難。而尚未納入定點管理的牛羊禽的屠宰活動更加難以規范。當前,我國正在大力推進畜禽標準化規模養殖,形成豬牛羊禽統一的屠宰管理制度,將對畜牧業發展形成倒逼壓力,要求養殖者更加規范地組織生產,提供更加健康、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畜禽,從而進一步提升畜牧業發展水平。
四是適應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的需要
目前,生豬定點屠宰監督管理職能已由商務部劃入農業部,各地屠宰監管職能也正在劃轉過程中。根據國務院要求,各級畜牧獸醫部門承擔畜禽屠宰行業管理和畜禽屠宰環節質量安全監管職能,監管職責范圍比單獨管理生豬屠宰時大幅擴大。為確保畜牧獸醫部門依法履職盡責,應當通過專門的畜禽屠宰管理立法,對屠宰行業主管部門屠宰監管種類等予以明確,并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和國務院簡政放權有關要求,對現行屠宰管理中涉及行政許可、工商登記等相關制度和規定進行調整。
隨著畜禽監管職能的劃轉,今年“兩會”期間,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各種形式建議抓緊制定畜禽屠宰管理法律法規,加大對畜禽以外其他畜禽屠宰的監管力度。目前制定畜禽屠宰管理條例的時機已經成熟。
草案具體內容如下:
(一)落實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要求。第一,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明確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畜禽屠宰的行業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畜禽屠宰的行業管理。第二,整合屠宰環節監督管理執法職能,授權縣級以上人民。第三,根據調整后確立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制,將畜禽產品加工、經營、流通、餐飲環節違法行為的查處主體明確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第四,按照工商登記制度改革有關要求,取消了《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中屠宰廠(場)“應當持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的規定。
(二)強化各方面責任落實。第一,強化地方政府畜禽屠宰屬地管理責任。草案中提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畜禽屠宰管理工作”,并對監督管理工作機制、能力建設、條件保障等作出了規定;針對在邊遠和交通不便農村地區設置的小型畜禽定點屠宰場點,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小型畜禽定點屠宰場點進行綜合治理”等。第二,強化相關部門監督管理責任。草案中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環境保護、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與畜禽屠宰活動相關的管理工作”。第三,強化畜禽定點屠宰廠(場)主體責任。草案中提出,畜禽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對畜禽屠宰活動和畜禽產品質量安全負責,是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明確要求畜禽定點屠宰廠(場)建立”畜禽收購、屠宰、加工、貯存、運輸等全過程質量安全管理體系“。
(三)建立健全畜禽屠宰管理制度。第一,建立畜禽定點屠宰和分級管理制度。一是將豬、牛、羊、雞等主要畜禽的屠宰全部納入定點管理;二是對畜禽定點屠宰廠(場)推行分級管理、鼓勵、引導、扶持畜禽定點屠宰廠(場)改善生產和技術條件,加強質量安全管理,提高畜禽產品質量安全水平;三是完善定點屠宰許可條件和程序,實行定點屠宰動態管理,建立定點屠宰廠(場)退出機制;四是要求畜禽定點屠宰廠(場)按照畜禽屠宰質量管理規范組織生產;五是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根據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結果和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狀況等,對不同規模的畜禽定點屠宰廠場實施風險分級管理。第二,實行畜禽屠宰獸醫食品衛生檢驗制度。在完善現行肉品品質檢驗和屠宰檢疫制度的基礎上建立獸醫食品衛生檢驗制度,實施畜禽屠宰獸醫食品衛生風險評估和屠宰環節畜禽產品質量安全年度抽檢制度,明確畜禽定點屠宰廠(場)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官方獸醫在獸醫食品衛生檢驗過程中的權責和監督機制。第三,建立畜禽屠宰質量追溯制度。明確畜禽定點屠宰廠(場)要如實記錄其屠宰的畜禽來源、畜禽產品流向、獸醫食品衛生檢驗和無害化處理等內容,做到全程可追溯。第四,建立畜禽問題產品召回制度。明確畜禽定點屠宰廠(場)對存在安全隱患的畜禽產品應當采取召回措施,防止問題產品流向餐桌。第五,建立畜禽屠宰統計監測制度。明確畜禽定點屠宰廠(場)報送畜禽收購、屠宰、銷售等信息,以便行業協會和主管部門及時掌握畜禽行業發展實際情況,及時應對畜禽市場波動。
(四)加大監督管理和執法力度。第一,為合理配置行政管理資源和監督執法力量,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對畜禽定點屠宰廠場實施風險分級管理,根據風險監測、風險評估和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狀況,確定屠宰監管的重點、方式和頻次。第二,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制定畜禽產品質量安全年度抽檢計劃,并組織實施。第三,為加強部門間屠宰監督執法的配合和支持,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與公安部門建立畜禽屠宰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機制。第四,參照《食品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加大了對畜禽屠宰相關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第五,確立違法行為人禁止從業制度,規定受到行政處罰和刑事判罰的人員在規定期限內不得從事畜禽屠宰活動。
(五)其他內容。第一,草案明確了“自宰自食“的內涵,即不以銷售為目的,僅供家庭成員食用。第二,草案鼓勵畜禽定點屠宰廠(場)實行養殖、屠宰、加工、配送、銷售一體化經營。第三,草案提出畜禽屠宰廠(場)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業協會,推動行業誠信建設。第四,鑒于國家對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視,以及畜禽屠宰活動存在廢棄物處理不當和環境污染隱患,草案在畜禽定點屠宰廠(場)設立條件中增加了”依法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的內容,提高了設立屠宰廠場的門檻。第五,草案提出了動物福利措施鼓勵畜禽定點屠宰廠(場)采用符合動物福利要求的屠宰方式。第六,草案以列舉形式列出禁止屠宰的畜禽,與《動物防疫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形成有效銜接,進一步規范了畜禽屠宰活動。第七,草案明確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制定其他畜禽的屠宰管理辦法。第八,草案對從事清真屠宰活動提出明確要求。第九,草案為畜禽屠宰管理條例施行前設立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定了過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