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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生豬定點屠宰場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實行無害化處理并進行財政補貼。潢川縣21個生豬定點屠宰場,虛假申報病害豬無害化處理4690頭,導致國家1360100元國家財政補貼被騙。7月18日,信陽中院審結此案,認定潢川縣商務局原局長、財政局原副局長構成玩忽職守罪,但免予刑事處罰。
被告人葉某某身為潢川縣商務局局長,在潢川縣病害豬無害化處理工作中,沒有依照規定對病害豬無害化處理進行監督,在對潢川縣21個生豬定點屠宰場申報的,2010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材料未調查落實的情況下,安排加蓋商務局公章予以確認,報財政部門核撥財政補貼,致2010年全縣虛報病害豬2214頭,被騙補貼資金642060元。
潢川縣財政局服務貿易股股長王某甲,在辦理全縣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補貼資金發放管理過程中,對申報的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補貼,未按照規定審查核實,在沒有相關人員、部門簽字、蓋章情況下,即將財政補貼款撥出。致2008年、2009年、2010年,全縣虛假申報病害豬無害化處理4690頭,導致1360100元國家財政補貼被騙,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
潢川開發區屠宰場負責人簡某某、潢川縣來龍鄉屠宰場負責人雷某某等4家屠宰場的負責人,利用國家惠民政策,申報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補貼過程中,虛報病害豬數量,騙取國家財政補貼。
公訴部門指控被告人葉某某、陳某甲、王某甲犯玩忽職守罪,被告人簡某某、雷某某、張某、張某甲犯詐騙罪。法院兩次審理后,對該案進行了宣判。之后,因一審法院判財政局副局長陳某甲無罪,公訴部門提出抗訴。信陽中院公開審理此案后,最終做出判決,判令被告人葉某某、陳某甲、王某甲構成玩忽職守罪,但免予刑事處罰;被告人簡某某、雷某某、張某甲等人構成詐騙罪,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