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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是一種處于一定組織環境中、具有一定質性規定的組織形式,所以,中國農民合作社發展的特殊性必然來自于其所處環境的現實約束。
首先是基于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異質性的“結構嵌入”.在當今中國,農民分化的情勢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農村產權主體的異質性,而這種產權主體的異質性深刻地影響著合作社產生和發展中的成員動機、產權結構、治理結構乃至文化取向等。換言之,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我國農民合作社在發展中呈現出顯著的成員異質性。合作社的本意是通過成員內部的橫向一體化去應對外部的縱向一體化,而我國合作社則不然:成員們并非利益同質的共同體關系,很可能在共同應對外部市場競爭的同時,其內部也形成某種購銷關系,即一部分成員賺另一部分成員的錢。
其次是基于農產品供應鏈管理態勢的“市場嵌入”.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合作社面臨以縱向協調為主要特征的農業縱向一體化與供應鏈管理趨勢。我國異于歐美國家通常路徑(先合作化/橫向一體化,而后產業化/縱向一體化)的先產業化(縱向一體化)后合作化(橫向一體化)的農業經濟發展路徑,必然造成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生和發展目標、方式、走向的獨特性。這種市場嵌入困境也迫使我國農民合作社必須在戰略、組織和業務等諸方面及時、深刻地變革創新,以適應環境變化。這就意味著:合作社的組織關注點必然越來越轉向關注市場和合作社自身發展;合作社的運營戰略必然地由內斂趨向開放,趨向和融入供應鏈;合作社必然參與構建具有新的合理性的內外部利益協調機制。在一定程度上,合作社內部的縱向一體化是對外部縱向一體化的應對。
再次就是基于我國社會政治結構的“制度嵌入”.近年來,各級政府對農民合作社發展期望日重,影響甚大,這既有利于促進合作社快速發展,同時也容易使合作社勉為其難地去承載政府的某些經濟或社會功能。實際上,不少地方政府更強調的是合作社對成員和非成員的帶動,而不注意對合作社運作規范性的監管。這就可以理解為什么很多龍頭企業參與到合作社經營中,因為他們都是追隨著政策來的。在一定程度上,政府部門并不是迎合龍頭企業,而是誘導龍頭企業。由此可見,未來我國農民合作社發展的核心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就轉化為如何建構合作社自治與政府規制的合理平衡的問題。
最后就是基于村社結構和鄉土文化的“村社嵌入”.我國農民合作社從一開始就根植于農村基層中。然而,中國農村傳統的價值觀念和文化規范中,似乎比較缺乏市場機制下那種經常要求人們以平等關系、一般信任為最大“道德保障”的文化資源。而且,20世紀五六十年代的合作化運動似乎更多地構成了一些偏于負面的社會記憶。更何況在當前農村社區、基層組織及其集體土地資源發生深刻變化的情形下,合作社與社區組織如何建構合理的互動關系,合作社社區化究竟是強化還是弱化了其質性程度,更是農民合作社發展中值得關注的基本背景之一。
所有這些無疑意味著,我國農民合作社的發展機遇要嚴峻得多,面臨約束要復雜得多,合作社企業家要稀缺得多,成員稟賦要參差得多,政府介入要頻繁得多,更導致我國農民合作社相較于國外合作社的特殊性。如果把我國農民合作社放在這個多重嵌入性框架里來看,合作社的嵌入程度越深,就越不像傳統的、理想的或標準的合作社。在此意義上,中國農民合作社的發展必然是超越經典的、反映中國特色的、體現時代特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