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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朱海洋)今后在浙江,若想從事畜牧業,一旦養殖場排泄物污染治理未能達到環境標準,將一律不予準入。日前出臺的《浙江省畜禽養殖場污染治理達標驗收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作了明確規定。
《辦法》適用于年生豬存欄50頭以上的養殖場(其他畜禽按豬當量折算),其中,生豬存欄200頭以上的界定為規模養殖場。今后新建的養殖場也將按此《辦法》實行準入。
依據該《辦法》,浙江所有畜禽養殖場完成污染整治后,均需經過兩個月以上運行、糞污達到生態消納利用或達標排放要求的,再由主體向鄉鎮政府提出達標驗收申請。驗收合格后,由縣農業、環保部門在1個月內聯合出具《畜禽養殖場污染治理達標驗收意見》。對采用生化或工業凈化達標處理、符合國家和省排污許可證申領條件的規模養殖場,浙江將依法發放排污許可證。對驗收不能通過的養殖場,予以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達不到相關要求或整治無望的養殖場,將被關閉。
據了解,到2015年底,農業水環境治理中保留下來的養殖場,都要依此《辦法》達標養殖。其中,因歷史遺留問題造成手續不全的規模養殖場,一旦整治達標,可給予畜禽養殖用地備案,獲得合法經營資格。除此之外浙江省農業廳為此將專門建立養殖場污染治理電子信息檔案,并適時向社會公布。對發現有偷排漏排、超標排放等違法行為的養殖主體,浙江將予以依法查處,嚴重者還將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