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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建成養豬場13年,后被環保局查出豬場未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水污染防治設施未經驗收合格,責令整改并罰款20萬元。養豬場老板不服提起了行政訴訟,法院最終認定市環保局屬用“新法處舊案”,有違法律,判令其撤銷行政處罰。
養豬場被罰20萬元
阮某力從2000年開始在中山市火炬開發區經營養豬場,2012年10月26日,市環保局到該養豬場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阮某力未能提供法律規定的環評手續,市環保局遂發出了限期改正通知書,要求阮某力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限期辦理環保相關手續。2012年11月12日,阮某力向市環保局提交環評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市環保局沒有接收該申請書。
2013年4月2日,市環保局工作人員到阮某力的養豬場進行現場檢查,同月養豬場被拆除。2013年7月3日,市環保局對阮某力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為阮某力未報批養豬場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就已建成該項目,同時該養豬場項目需配套的養殖廢水處理設施等水污染防治設施未經驗收合格就已從事生豬養殖生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市環保局決定停止養豬場項目主體工程的生產使用,直至該項目需配套的廢水處理設施經市環保局驗收合格后才可恢復生產,同時對阮某力罰款人民幣20萬元。
阮某力不服,向中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后中山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決定維持市環保局的行政處罰決定。阮某力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市環保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同時中止執行對阮某力罰款及收取滯納金的具體行政行為。
法院認定:
“新法處舊案” 撤銷行政處罰
該案經過一審及二審,法院查明,市環保局對阮某力做出行政處罰的依據是2008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七十一條的規定,該法自2008年6月1日起生效。而事實上阮某力的養豬場早在2000年就開始建設,2001年至2002年逐步建成,也就是說在適用法律條文產生之前養豬場即已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訂)第七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在2008年修訂以前,對于上述情況只是要求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并沒有寫明要處以罰款以及罰款的數額范圍。而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規定,上述違反規定的行為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這就說明市環保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實際上是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訂)第七十一條之規定,處罰了2008年6月1日之前的違法行為,屬于適用法律錯誤,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四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的明確規定。
因此,法院最終判決撤銷市環保局于2013年7月3日對阮某力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同時駁回阮某力的其他訴訟請求。二審維持一審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