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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四記者從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鹽邊縣村民羅某某為了給牲口治病,種植了罌粟4368株,沒想到犯下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5000元。
據了解,羅某某是攀枝花市鹽邊縣人。2013年11月13日,鹽邊縣公安局紅格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發現羅某某在種植罌粟。民警當即趕到種植地,并鏟除罌粟4368株。
隨后,民警通過村干部電話聯系了羅某某,羅某某即回到家中向民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據其講述,她于2013年10月初從云南帶回罌粟種子,在自家的田地內種植罌粟。羅某某稱,種罌粟的目的主要用來喂豬,因為這可以治療豬拉稀的毛病。無知的她還說,不知道種植罌粟是違法犯罪行為。
因涉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2014年3月20日,羅某某被鹽邊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7月15日經鹽邊縣人民法院決定逮捕。
鹽邊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羅某某明知種植的是毒品原植物罌粟,違反國家毒品原植物種植的管理法規,非法種植罌粟4368株,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告人羅某某經公安機關口頭傳喚,即主動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是自首。鑒于被告人羅某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犯罪目的不是用于營利,社會危害后果較輕,且被告人羅某某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當庭自愿認罪,有悔罪表現,對被告人羅某某予以減輕處罰,判決:被告人羅某某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
羅某某不服,提出“系初犯、偶犯,平時表現較好,有自首情節,認罪態度較好,具有悔罪表現,種植罌粟的目的不是用于營利,而是給牲口治病,社會危害后果較輕;家有殘疾老人和兒童,屬低保生活,家庭生活困難;原判量刑過重,請求二審從輕判處緩刑”的上訴理由。
日前,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審判程序合法。鑒于上訴人羅某某有自首情節,其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犯罪目的不是用于營利,社會危害后果較輕,有悔罪表現,根據案件的犯罪事實、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家庭具體情況,對上訴人羅某某適用緩刑不致于危害社會,依法予以改判緩刑。實行社區矯正。根據相關規定,做出終審判決,撤銷鹽邊縣人民法院(2014)鹽邊刑初字第74號刑事判決;上訴人羅某某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