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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畜禽,不能隨便丟棄。昨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湖北省畜牧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按條例規定,違法拋棄病死畜禽者,既要承擔無害化處理費用,還要罰款。
《條例》規定,禁止拋棄、收購、販賣、屠宰、加工病死畜禽,違反此規定,拋棄病死畜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進行無害化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各級人民政府須對本地區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負總責。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沒有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病死畜禽,應向當地政府報告。在江河、湖泊、水庫等水域發現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縣級政府組織收集處理;在城市公共場所及鄉村發現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組織收集處理。
《條例》還規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區域內,不得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