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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份修訂的新《環境保護法》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增加了許多新條款,養殖者需要學習和遵守的主要有,第四十九條第三款、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三條。
新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定點屠宰企業等的選址、建設和管理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從事畜禽養殖和屠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對畜禽糞便、尸體和污水等廢棄物進行科學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新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新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ㄒ唬┙ㄔO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ǘ┻`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ㄈ┩ㄟ^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ㄋ模┥a、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