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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縣各獸藥經營企業、動物診療機構:
按照國務院《獸藥管理條例》、農業部令《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決定在即日起在全縣開展規范獸藥經營企業、動物診療機構診療行為專項整治活動,現就相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獸藥經營企業要從即日起將含有診療字樣的牌匾立即變更為“某某獸藥商店”;在牌匾中、門窗上不得寫有“專家坐診、專家診療、剖檢、化驗、檢驗、出診、往診、專治某某疾病”等廣告字樣;不得在經營場所進行治療、剖檢、化驗等診療活動。
二、獸藥經營企業場所要在顯著位置懸掛“獸用處方藥必須憑獸醫處方購買”字樣的提示牌,并將獸用處方藥、獸用非處方藥分區或者分柜臺擺放。
三、動物診療機構必須嚴格按照農業部《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的規定,在顯著位置懸掛“動物診療許可證”、“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和從業人員基本情況公示板;合理設置診療室、手術室、藥房等設施,完善診療服務、疫情報告、衛生消毒、獸藥處方、藥物和無害化處理等管理制度;執業獸醫師必須實行坐診制度,嚴禁在診療機構門前對畜禽剖檢、診治等行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向獸醫主管部門報告,防止動物疫情擴散。
四、各獸藥經營企業、動物診療機構自接到該通知之日起,在十五日內按照本通知上述要求進行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本機關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依法處理。
二O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