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豬合作經濟是指養豬業互助合作運動中由養豬者組織的各種形式的合作社、組合或聯盟。每個國家的叫法不一,這里我們統稱為
養豬合作經濟。養豬合作經濟在世界各國養豬業發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保護養豬者的利益,增加養豬者的收入及促進養豬業的發展等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通過對美國、德國等 4 個國家養豬合作經濟發展的現狀、特點等進行概述,希望能為我國養豬經濟組織的發展提供借鑒。
1 美國
1820年,在美國俄亥俄州成立了第 1 個
生豬銷售、屠宰和包裝合作社。1860 年,在伊利諾伊州的布羅縣又建立了第 1 個生豬拍賣合作社。
目前,美國養豬合作社已經發展得非常成熟,如大家熟知的史密斯菲爾德就是公司+ 農戶的模式。由于美國是以家庭農場作為基本的農業生產單位,所以農業合作社也稱為農場主合作社。美國農業部曾經給農場主合作社下過這樣一個定義 :農場主合作社是由擁有共同所有權的人們在非盈利的基礎上為提供他們自己所需要的服務而自愿聯合起來的組織。
美國的農業合作社總體上可以分為以下 2 種類型 :一是農業合作社銀行。二是農業營銷合作社。美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按合作內容,可分為銷售合作社、供給合作社、其他服務合作社及信貸合作社等。
美國農民加入或退出合作社完全尊重個人意愿,但加入合作社需要繳納一定的股金,一般在5000美元到15000美元之間。股金在得到理事會批準以后可以交易 , 股金價值可隨著合作社的績效而變動,在若干年內可以上升 50% 或更多。由于合作社的發展和積累,后來的入社者能分享前人積累所帶來的好處,因此,入社還要繳納一定的“入門費”。退社時將社員的股金退還給其本人,但之前所繳納的“入門費”不退。社員加入農業合作社后便享有《合作社章程》規定的一切權利和義務。享受利潤分紅的權利、接受培訓和教育的權利、參與管理的權利。但社員也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如按合同交售農產品的義務,按要求提供勞務的義務。
據了解,美國政府對合作社主要起保障和協調作用 , 政府只在法律上和經濟上給予一定的優惠 , 具體體現在一系列的服務型政策上 , 如給予合作社稅收待遇、有限豁免待遇、信貸優惠和技術協調 , 其他干預則比較少。
2 德國
德國是世界合作社組織的發祥地,最早是在 1864 年由萊夫艾森創立的。而早在 1867 年,德國就制定了第 1 部《合作社法》。
目前,德國的合作社分為5 大類 :農資供銷與加工合作社 (如生豬飼養加工合作社);信貸合作社 ;手工業、商業和服務業合作社 ;消費合作社 ;住房合作社。德國合作社及萊夫艾森合作協會 (DGRV) 是德國合作社組織的總會和全國最高監督組織。
德國《合作社法》規定,成立合作社必須遵循以下組織原則 :合作社必須由 7 名以上社員按自愿互助、自我管理和自負盈虧原則成立。2006 年8 月新合作社法生效后,法定最低社員數由 7 名降至 3 名。社員加入合作社要有一次性投入,具體金額及其使用及分配辦法在合作社章程中要有明確規定。入社前需辦理無犯罪紀錄證明。合作社在章程中明確社員個人是否應以私人財產來對合作社的債務負責。德國《合作社法》第 54 條規定,合作社成立前需經當地審計師協會審計通過,成立后必須加入所在地區的合作社審計師協會,并接受定期審計。
資產負債表超過 200 萬歐元的合作社需每年審計 1 次,資產負債表不到 200萬歐元的每 2 年審計 1 次,但需每年做年終決算報表。審計內容不僅局限于往來賬目是否符合會計制度,而且也包括審核合作社全年的經營業務、資產狀況及董事會的管理方式和工作效率等內容。審計費用由合作社承擔,如在審計過程中發現影響合作社發展的重大問題要立即通知監事會,并與其一起解決問題。審計結束后要形成詳細的總結報告,并督促理事會解決存在的問題 , 理事會要將審計結果通告每一位社員。審計機構不僅有知情權,還要有沉默權,即要保守審計結果秘密,不能對外泄露。
政府在合作社建設中設立很多優惠政策,如新成立的農業合作社 5 年內可享受創業資助,包括人工費用、辦公設備和咨詢費 ;7 年內可享受投資資助,如采購、加工、銷售、倉儲、包裝等經營性投資成本,資助額最高為投資總額的 25%,但不超過其銷售收入 3%。農業企業、合作社還可獲得免交營業稅、機動車輛稅的待遇。為農業企業提供咨詢、農機出租等服務的合作社免交法人稅(25%)等。
3 法國
法國
畜牧業中設有
人工授精合作社,法國畜牧業中的人工授精,基本上是由高度專業化的合作社來完成的。且對動物品種的選擇有嚴格的標準規定,必須切實加以遵守。此外,還設有屠宰加工合作社,以豬的飼養和屠宰加工合作社為例,飼養者仍是豬的所有者,但小豬、
飼料的供應及生豬的銷售都由屠宰加工合作社負責,合作社一般要根據市場來安排生產,并決定
豬場的生產結構。法國合作社會將產品的報酬以每月分期付款的方式發給生產者。
1962年,法國頒布了《農業共同經營組合法》,規定給予農業經營者組合以優惠貸款和一定數量的無償補貼。此外,法國政府在各類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創辦時都會給予投資補貼,并免去平日應交的工商利潤稅、營業稅和地產稅,還給予低息貸款。在稅收上,農業合作社享受減免優惠。如果合作社只與合作社的會員有經營往來并為會員服務,遵循“一人一票”原則和合作社分紅原則的話,合作社則可享受免稅 ;如果合作社與其他非合作社會員有業務往來,往來部分按法國企業通行的 33%稅率納稅,其余部分免稅。此后,法國還鼓勵已經合并的農場進一步改造,并建立集生產、加工、貿易三位一體的農工合作社。
4 丹麥
丹麥合作社有悠久的歷史,而合作社的起源是從養豬和乳制品行業開始的,合作社是自愿結合組成的經濟形式,通過合作形成競爭優勢,社員從中獲益。
1882 年,位于和丁的農民自發組建了丹麥第 1 個合作社。隨后,各地由最初的家庭合作逐步合并、發展成為全國行業性質的合作社,如養豬及豬肉行業等。丹麥能成為養豬大國,屠宰合作社發揮了重要作用。
目前,丹麥 96.3%的生豬屠宰及其加工產品由合作社完成。合作社收購會員的產品,并進行加工、銷售,但價格由市場決定,合作社不為會員承擔價格風險。丹麥合作社是承擔有限責任的經濟組織,按照公司制運作,實行現代企業制度。從組織形態上講,合作社是對內合作制、對外公司制。合作社內部實行會員大會和董事會制度,其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董事會聘請經營管理層。合作社的日常運作由合作社章程規范,章程規定了會員、代表大會、董事會之間的權力和義務,充分實施民主管理。管理層主要負責合作社日常業務的經營管理,重大事項由董事會批準。特別重大的事項由會員大會討論決定。合作社對所有愿意遵守合作社章程并承擔會員義務的農民開放。農民可以自愿加入,自愿退出 ( 約束期結束后 )。在約束期內,會員有義務上繳自己生產的產品并承擔與上繳產品相應的責任。合作社由會員民主管理,基層合作社會員不管農場上繳貢獻多少,均享有一人一票的表決權,以此參與決策程序。
與美國、德國相比,丹麥的農民合作社具有自己的特點 :一是丹麥沒有合作社法,與其他所有制企業一樣,受商法的約束。其次丹麥的合作社在業務經營范圍是高度專業化的,很少跨越產品部門。例如僅在養豬生產一個部門內,就分別建立了生豬加工和銷售合作社、飼料和其他生產資料供應合作社等多個合作社組織,它們各自獨立,相互之間沒有統一的協作關系。一個從事生豬飼養的農民,往往同時參加 4 -5 個合作協會,以便取得不同的服務。(張金輝,《豬業科學》)